蒙培元:“中国哲学的特征”系列讲座提纲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5:21:55

然而,这一观点并不准确,因为网络服务的付费用户依然要同意隐私政策,提供相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付费的代价只是减少广告的侵扰和享受更优质的服务。

[105]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尽管这在理论研究初期看来是困难重重的,但一旦其有所成效,必将会在剔除行政处罚事务的繁杂性上惠泽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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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首个颁布的以《行政罚法》命名的秩序违反法律,1926年的《奥地利行政罚法》对后世影响极大。(三)行政处罚权实体规范化的实现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模型化,还具有限制行政处罚权、保障人权的积极作用。日本学界为二者设定的区别标准,也只是刑法学界内部纷争的标准。质的区别说在20世纪中叶走向了没落。[124]Keith Werhan,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omson West, 2008,p.312.[1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30日颁布。

[95]王世洲:《罪与非罪之间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德国违反秩序法〉的几点考察》,《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85页。[122]陈春生:《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一),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0-13页。一是内容泛在化、万物皆媒介成为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新常态。

这样的决策过程只局限于政府内部的沟通,并未深入对平台主体进行利益考量和意见吸纳。传媒越来越大众化,网络水军、粉丝文化、网络暴力却使公共讨论的参与者越来越不对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提出了更高期待,能够拥有一个和谐交流沟通、理性表达诉求的信息环境,就是其中一项根本性的需要。开拓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全球视角,避免在特供信息中坐井观天,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有研究表明,在2011年俄罗斯议会竞选舞弊丑闻所引发的政治抗议浪潮中,在线社交平台VK在特定地区的用户渗透率与抗议参与率有显著的正相关影响。网络新话语是承载社会现实问题的有力映射,蕴藏着值得被高度关注的社会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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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用户生产内容极大降低了人们接触信息的门槛和成本,使公民的信息获取、观点分享、意见表达和政治参与有了更便利的渠道、更广阔的平台。在政治类信息得到高度重视的同时,对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人肉搜索、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等相关信息的惩治力度却极为有限。政党、平台、社会各界批评它们在言论自由、隐私保护方面有违宪风险,巨额处罚加重企业负担,投诉机制对用户不友好,非法言论辨识的可操作性不高,等等。互联网信息内容对现代国家治理产生冲击,引发表达自由理论与内容治理实践的范式革新。

另一方面,监管思路跟不上技术发展。2016年《波特曼-墨菲反宣传法》(Portman-Murphy Counter-Propaganda Bill)、2017年《外国代理人登记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等法律均对社交媒体平台上来自外国的政治宣传信息作出限制,佛罗里达、得克萨斯等州也开始针对社交媒体内容治理立法。唯有从真正的技术发展规律、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的规律出发,立足中国实践,放眼全球视野,才能构建出一套扁平灵活、包容审慎、凝聚共识、格局开阔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中国方案,真正实现让技术团结人民,让技术造福人类,创造人类数字文明新形态。算法分发、社交机器人暗含的技术权力制造出极为强大的扩音器,造成信息的割据和网络的巴尔干化前所未有。

这就使网络空间的虚假信息、色情暴恐等不良信息很容易触及未成年人,并导致传统影视分级制度失灵。一方面,国家要加快建立针对平台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参考用户注册数与平台所属领域,首先探索对注册用户量达到一定人数、在所属行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站平台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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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的变化,引发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范式革新。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规范体系,但治理理念、内容、措施、结构、主体等方面仍存在不适应之处。

因此,在守好国家安全红线和法律法规底线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在网络空间获取信息的需求,既要给信息内容创新、文化繁荣发展留有余地,也要能够接受多元声音,焕发社会活力。国家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对信息内容进行规制、对表达自由作出规范,已经是保护公民权利、破解公共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无论是伊朗社会运动,还是中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太阳花学运和中国香港特区非法占中活动,其中都不乏西方非政府组织(NGO)意图通过社交媒体隐蔽灌输意识形态、输出颜色革命,由意见领袖引导促成大规模反政府社会运动。 摘要: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信息内容实现了从以专业生产为主到以用户生产或混合生产为主的巨大转变,内容泛在化和全球一体化正成为信息传播的显著特征。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不能仅仅是短视性的维稳,解决的也不仅是肘腋之急。但也有一些新概念折射了网民的复杂心态,如躺平开摆,体现出对社会阶层固化和公平问题的担忧,传达着再努力也无用的焦虑。

近年来,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秉持监督而非监控的柔性治理理念,将社交媒体监管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着力点,开始强化平台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用户的认知视野被过滤气泡严密包裹,容易造成群体意见的发酵和极化,进而容易发展成网络暴力甚至线下行动。

言论自由保护与信息审查机制之间的张力是自始至终贯穿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一道红线。在事中监管环节,加快形成政府—平台—用户的监管机制。

深度伪造、信息排序、社交机器人等先进技术也是网络舆论操纵的数字间谍,被用于缔造虚假意见气候,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中看不见的手。其次,勇于直面世界不同地区多元文化、信仰、生活方式以及法治环境带来的挑战,打好针对境外势力的认知战,为国家赢得更有利的战略态势和空间。

如今,中国居民的知识水平极大提高,舆情传播速度更快、波及更广、影响更大。德国于2018年开始施行的《社交媒体管理法》(NetzDG),要求在德国拥有200万以上注册用户的社交媒体平台在收到用户投诉后24小时内删除仇恨言论、虚假新闻、暴力煽动等明显非法内容,否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万欧元的罚款。而在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能力转化为动员能力的成本降低、效率提升,组织社会运动变得非常简单。在革命战争年代,动员和组织是社会运动中最难的环节,中共地下工作者冒着生命危险、经过长年累月的努力,才能将学生和工人发动到街头开展革命斗争。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正确引导与监管,要在正确认识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规律的前提下,立足实践问题,拓宽全球视野,实现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与民主参与、技术创新间的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从而构建出一套让技术团结人民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中国方案。可以采取以属地管理为主的方式,明确属地管理、属地责任以省域为限,在发挥地方积极性、允许各省(市、自治区)基于地方实践探索信息内容治理方式的基础上,考虑设置由国家网信办直管的企业目录,纳入社会影响力强、地域覆盖广、具有舆论属性与社会动员能力等的网站平台。

三、实践问题:现代治理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不适应性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网络生态整体有所好转。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11期。

有时,公民包含正当政治主张、政治见解的言论甚至相关图片也可能被社交媒体识别为敏感内容,导致被屏蔽或删除,从而阻塞建言献策的民意渠道。第三,畅通救济渠道,提高平台内部投诉申诉机制的交互性和透明度。

二是指令化过度,删除或屏蔽指令不够规范。信息流瀑的暴力传播导致网络空间虚假信息、伪造内容泛滥,进而铸就虚假的意见气候。在此基础上,通过更强的凝聚共识手段、更深入的价值观塑造能力,由争夺阵地转变为争取人心,进一步提高网民的数字素养和数字信息平台政治意识,最终形成国家、企业、网民在意识形态上的共识,建立互信、凝魂聚气,在网络空间画出最大同心圆。二、范式革新:内容治理的力度与限度时代更迭导致知识失效,西方工业革命所生产的现代性知识已经很难用于解释和解决信息革命所引发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在这样上传下达的流程中,平台也只能是机械的指令执行工具,造成政府、平台、公众等多元主体之间难以达成实质性的对话沟通。智能终端的普及、音视频技术的进步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生产和获取的经济成本和知识门槛,公众对社会发展的参与度得到极大提升。

平台的天然逐利性、算法的无序化发展,使信息市场劣币驱逐良币,造成不确定性的全球环境。随着网络空间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博弈的主战场,中国遭遇信息战侵袭的形势日益严峻。

但在互联网新媒体时代,手机等各种信息终端极大地增强了知识流动、获取的便利性,降低了获取成本。实现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与民主参与、技术创新间的平衡,促进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以法治为底线,将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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